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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通过第一、二轮承包或者延包所取得。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个基本物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并按规定将其长期固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头上,把“大稳定”落实在土地使用权上,以实现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联产承包,把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的要求,真正落实“30年不变”的法律规定。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入股、转包、出租获益,但暂不允许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在发生土地征用时,享有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
  在土地经营权方面:土地耕作、转包、租赁等经营权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一种债权性的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承包土地以不同方式自主转包、出租等,即经营权可以流转,可以集中,把“小调整”局限于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上。经营权流转时,受让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优先权。
  七、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矛盾问题
  为了使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协调一致,我部与农业部于1999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规定各地在保证基本农田规划面积的前提下,可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能调整为鱼塘、果园或其他农用地的一般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外;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他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以满足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并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和其他经济作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而对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其他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没有禁止。因此,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生产结构的布局,可以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挖鱼塘和种果树,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对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布局,并补划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通过以上政策的调整,基本上可以满足各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同时又能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基本上得到解决。下一步我部准备与农业部联合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调查和分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协调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之间的关系。
  八、关于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问题
  运用遥感技术开展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是利用现代高科技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效手段。我部准备在1999年对全国66个重点城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应用产业化水平,建立全国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体系。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全国50万以上人口城市为构架,以经济建设“热点”地区为重点,建立国家级监测网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级监测网点为中心,构成省级监测网络;形成稳定的监测队伍;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管理体制。“十五”期间,每年监测全国83个50万以上人口城市和其他部分经济建设“热点”城市的土地变化,特别是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监测结果直接复核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为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执法监察服务。同时,对重大违法用地、突发事件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进行监测,为政府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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