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正在拟订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和审核内容将再次进行简化。一是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阶段的审查内容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重点和工作职责,减少工作环节,避免重复审查。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我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工程之外搭车占地等问题,其余审查内容在前期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并主要由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把关,一些基础性、技术性的审查主要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把关,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按照审查内容的调整对报批资料做了相应的简化。对报批资料符合要求的,我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对大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和线型工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要在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是否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对报批时不能准确确定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特大型及大中型水库等,可将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等工作,放在审批后跟踪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有关图件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二是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实行先期用地政策。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报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三是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做进一步简化。城市分批次用地和通过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直接通过部会审会集体审查,不再分别征求各有关司(局)意见,以缩短审查时间。
为了认真做好上述工作,我部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培训工作,对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低、报批材料质量差的地方,经督促和指导仍未改进的,我部将直接进行个别培训,切实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质量和审查报批工作效率。
六、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体系研究的问题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体系的研究,是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我部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我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联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和试点,以此建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基本思路是:探索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相联系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地权体系,通过明晰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使用权、搞活土地经营权,不断完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地位,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调动广大农民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根据新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即乡(镇)、村及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权利分别由各所有权主体行使。但是,集体所有并不是少数乡村干部所有,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份拥有。通过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因其身份的取得而取得,每一个成员都享有均等而不可分割的权益。这样,既保证了不改变土地的公有制,又能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充分的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只因征用等形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