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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二、关于耕地保护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建设对用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土地的供需矛盾十分尖锐,人增地减的趋势难以逆转。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确保粮食安全的要求,坚持耕地保护目标不动摇已作为我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新形势下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落实《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部于2000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东中部地区土地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着重研究了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及当前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会议精神,我部正在拟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此外,还将进一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土地调查工作。加大对土地调查工作的投入和指导,确保土地调查统计数据翔实、准确、及时,为检查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执行情况提供准确数据,为耕地保护提供翔实、准确的基础资料。
  (二)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限制城市、村庄和集镇的盲目扩展。特别是严防个别地方借助小城镇建设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大量圈占耕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研究制订在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避免对耕地的破坏和造成耕地的大幅度减少。
  (三)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保护耕地质量。一是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要及时调整补划。二是增加投入,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三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完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要把耕地质量建设纳入“生态农业示范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沃土示范工程”、“丰收计划”等项目中实施,开展耕地质量保护试点,建立县级基本农田监管系统,通过农业环境监测网络,保护耕地质量,保证粮食生产能力。
  (四)实行鼓励挖掘建设用地潜力的政策,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我部正在拟订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在推进“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三集中”过程中复垦成耕地的,可以申请置换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二是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可以按照60%的比例申请折抵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三是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周转计划指标,专门用于安排试点小城镇中的建新拆旧启动建设。小城镇建新折旧完成后,复垦耕地面积必须大于下达的周转指标。通过以上方式,可以大大鼓励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从而有效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五)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的基础上,力争用1至3年的时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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