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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各级政府都要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十分重要的新的法律内容。为了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全面加快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工作。1999年4月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至今年1月8日,31个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批准实施。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81个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78个已经批准实施。国土资源部利用遥感技术对全国66个城市199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建设用地基本控制在规划圈内,出现了按规划用地的良好开端。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地正在采取措施,组织各级政府(包括市、县、乡镇政府)根据上一级的规划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的省已经完成了全省各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到基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使土地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在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好的典型。南京市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起全市包括城市和农村土地的信息中心,形成了土地信息管理网,每一块土地的具体信息,都可随时调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经济发展迅速,不仅成为湖北省和武汉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在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依法管地、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方面也做出了榜样。江苏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省的城乡建设进行了重新规划,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通过撤乡并镇,抓好中心镇建设等措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
  3.整理土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取得新的进展
  新的土地管理法与修改前相比,一个十分重要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耕地,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后,要做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经过各地的切实执法,耕地保护力度得到加强。1999年,国家解除了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冻结,而且大量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此情况下,由于实施了新的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没有形成新的建设占用耕地高峰。为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地普遍加大了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力度,在城市盘活土地存量,在农村实行撤村并镇、岗地开发、平窑复垦等多种方式,使绝大部分建设项目做到了“占一补一”。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9年有24个省(区、市)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比1998年增加了7个。在国家实施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情况下,保证了耕地净减数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1999年,湖北省建设占用耕地9.8万亩,开发补充耕地11.5万亩,净增耕地1.6万亩;江苏省建设占用耕地 19.8万亩,开发补充耕地20.1万亩,净增耕地0.2万亩。广东省虽未实现占补平衡,但也加大了开发力度,1999年新增耕地11.32万亩。为了加大土地整理复垦的力度,江苏省政府和一些市县成立了土地复垦开发公司,统一组织土地的开发复垦工作,为建立新的土地复垦开发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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