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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0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邹家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在2000年5月至7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三个执法检查组,赴广东、江苏和湖北三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与此同时,浙江、山东、河南、湖南、河北、内蒙古、黑龙江、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十二省、市、自治区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反映了执法的成效、问题,提出了建议。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林业局以及三省人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土地开发、整理的现场,多次召开了由有关部门专家、乡镇干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设立了热线电话,共接到群众来电、来访900余起,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重点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土地管理法是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各省(市、区)党委、人大、政府对贯彻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思想上是重视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得力的。通过学习和宣传土地管理法,使广大干部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增强了耕地保护意识,促进了土地管理工作,在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1.积极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促进土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为了保证新的土地管理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在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前,国务院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修订,并予以发布,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本法与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及时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部门规章,同时还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与土地管理法实施不相符合的规定。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步伐也明显加快。例如,湖北省新修订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新修订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迄今为止,已有新疆、甘肃、山东、云南、山西、陕西、广东、湖北、河南、河北、海南、西藏、福建、四川、湖南、江西、浙江等17个省(市、自治区)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或土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深圳市制定了一整套推行土地管理法的程序规定,使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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