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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关于在财政扶持、税收政策、出口配额、进出口权、企业用地等方面将乡镇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对待问题。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于乡镇企业经营者参加劳模评选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2000年的全国劳模评选,已明确雇工8人以下私营企业主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有内部股的职工与其他企业职工具有同等参选资格。对于雇工8人以上的农村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同等资格参加全国劳模评选问题,有关部门将作为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研究。
  四、关于促进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问题
  今年11月上旬,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8部门召开了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今年已确定了包括一批乡镇企业在内的 15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以及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主要扶持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二是对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支持;三是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五是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关于允许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经过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问题。国务院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会议决定,“对仍然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收购渠道也要适当拓宽,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销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直接收购粮食”。各地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直接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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