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减免10%所得税和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问题。目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可按有关政策减免10%,用于补助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但只适用于乡村集体企业。对其他履行了支农义务的乡镇企业能否享受此项政策,农业部和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协商。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问题,有关部门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的方式督促落实。关于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问题,农业部和财政部正在进行研究。
三、关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乡镇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问题
关于改善乡镇企业信贷服务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按照
商业银行法和《信贷通则》的规定开展信贷业务的,对借款人不按所有制类型进行区分,而是根据市场需要、信贷原则、货币信贷政策导向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自主发放贷款,对确实有市场、有效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都将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关于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对商业银行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各商业银行将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关于计税工资限额问题。根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审定。因此,国家对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统一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今后将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地方落实这项政策。
关于人才使用问题。人事部和农业部将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