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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2000年12月12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函》(常办秘字 [20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局、法制办、证监会等部门,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我们认为,《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客观的,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对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乡镇企业法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的问题  
  《报告》提出,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的思想认识,尽早在适当时候由国务院召开一次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并制定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目前,农业部正在就当前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汇报。
  二、关于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法的配套条例和落实扶持措施问题
  乡镇企业法公布施行后,为了增强其可操作性,保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农业部起草了《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在对制定《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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