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2000年12月12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落实
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函》(常办秘字 [20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局、法制办、证监会等部门,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我们认为,《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客观的,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对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
乡镇企业法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的问题
《报告》提出,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的思想认识,尽早在适当时候由国务院召开一次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并制定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目前,农业部正在就当前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汇报。
二、关于尽快制定
乡镇企业法的配套条例和落实扶持措施问题
乡镇企业法公布施行后,为了增强其可操作性,保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农业部起草了《
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在对制定《
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