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了增强乡镇企业法的可操作性,保证乡镇企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对乡镇企业的范围、主要任务、扶持措施、支农形式、执法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乡镇企业法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实施条例和具体办法的起草论证工作,及时提交国务院审议。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农业部要突出重点,先对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的政策和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问题,尽快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各地建议在制定办法时,减征10%所得税资金的使用要和履行支农义务挂钩;要明确规定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的具体比例(比如10%),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一个来源。
  (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为乡镇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在信贷资金、财政支持、税收政策、出口配额、进出口权、企业用地、股票上市、人才流动、评选劳模等方面,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所制定的原则和条件,对乡镇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对待。当前应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资金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特点的金融扶持政策,对确实有市场、有效益、特别是有国外订单的乡镇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要研究财政贴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抵押机制等,引导银行增加向乡镇企业贷款。要研究乡镇企业投资政策和融资政策,拓宽乡镇企业资金渠道。二是计税工资限额问题。要明确乡镇企业可与其他类型企业实行统一标准,各地方可据此结合实际作出规定。三是人才政策问题。要制定促进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的政策规定,在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业、工资住房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平等对待。
  (四)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大力促进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乡镇企业是农业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乡镇企业在新形势下支农的一种重要形式,要制定具体政策加以引导扶持。要研究和落实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适当提高进项税抵扣率,以使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税赋不高于一般加工企业;对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退税要足额到位,并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要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包括饲料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要研究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和小城镇的用地问题,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和小城镇集中,制定非耕地和新增耕地的使用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