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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乡镇企业法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管理体制不顺
  各地普遍反映,乡镇企业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由于与有关部门分工不清,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不明确,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将乡镇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划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的地方将乡镇企业按行业划归不同部门分散管理,基层和企业感到无所适从。乡镇企业法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实际上因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再加队伍不稳定,造成执法不力,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三、深入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促进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各地、各部门和乡镇企业干部职工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在第一次、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问题作了认真研究,并专门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执法检查组提出深入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乡镇企业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深入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推动乡镇企业更好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小康的必由之路。”“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搞现代化,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方针,各级领导同志对此一定要有战略眼光。”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些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推动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当前,乡镇企业正处在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素质提高的新阶段,外部环境和自身情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乡镇企业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国务院尽早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全国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提出措施,并出台一个新形势下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推动乡镇企业在新世纪持续健康发展。
  (二)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法的配套条例和办法,依法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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