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纠正违反
乡镇企业法的行为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的执法监督,积极安排对
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收到了明显效果。1998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5个地市实施乡镇企业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切实整改。河南省开封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以来,两次开展
乡镇企业法执法大检查,查出各类问题325起,并跟踪查处,一些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有关违法责任人受到了处理。各方面对执法检查反映良好。
二、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在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乡镇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重视不够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形势下,乡镇企业发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乡镇企业的认识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认为乡镇企业只是指乡村集体办的企业,而大批乡镇企业改制后就不算是乡镇企业了;有的认为乡镇企业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乡镇企业这个名称也过时了;有的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应再给予乡镇企业优惠扶持政策,乡镇企业也不应再承担支农义务了;有的认为
乡镇企业法是部门法,只是乡镇企业自身的事,与己无关,等等。由于存在这些认识上的问题,影响了对乡镇企业的重视和支持,影响了乡镇企业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缺乏主要的配套法规规章,一些扶持政策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各地普遍反映,
乡镇企业法的公布实施,确定了乡镇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主要任务以及采取的扶持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好法。同时也反映这部法律的有些内容,包括法定的扶持措施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如
乡镇企业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中关于“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优先贷款、优惠贷款的具体办法”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还没有实施条例和具体办法。由于缺乏实施条例和具体办法,一些法定的扶持政策即使有些地方实行了,也难以做到规范,影响了政策的效果。如对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的政策,在执行中不够透明,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建立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但对基金的筹集、使用也急需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