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0年7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2000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河南、陕西、江西、浙江、山东、辽宁、湖南、重庆8个省市,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
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安排江苏、四川、云南、甘肃4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情况进行了自查。检查的省市包括了乡镇企业各种发展类型的地区。检查的重点是:在新形势下对乡镇企业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法定扶持措施,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情况。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随机抽查和专题研究等。检查组到地方进行检查之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了执法检查前期调研,组织检查组全体人员集中学习和讨论。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8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省、市(地)、县、乡、村各级干部、各级人大代表、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考察了一些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和小城镇,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分别与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的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比较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一致,很有普遍性和针对性。5月26日,检查组又召开会议,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执法检查情况。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全国工业的“半壁江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到1999年底,全国乡镇企业达2071万多个,职工1.27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7%,全年实现增加值24883亿元、出口交货值7744亿元、利润总额5985亿元、上缴国家税金1790亿元、支付职工工资6597亿元。目前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工业增加值的49%、出口交货值的38%、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4%和农民收入的34%来自乡镇企业。有些乡镇企业发展快的地区所占比重更大。如浙江省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45.6%、工业增加值的84%、财政收入的60%、农民收入的50%、农村劳动力就业的39%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支持农业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支持农村社会事业,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称赞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江泽民总书记赞誉乡镇企业“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党领导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实践证明这些评价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