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根据各组检查情况,讲三点意见:
一、深入宣传贯彻《
乡镇企业法》,深化对乡镇企业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的认识
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同志对乡镇企业和《
乡镇企业法》还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乡镇企业只是乡村集体企业,而不包括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有的认为乡镇企业历史使命完成了,名称过时了,等等。没有看到乡镇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和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中的特殊作用和巨大贡献。有的认为发展了乡镇企业,就挤占了国有企业的市场,没有认识到发展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互为依存,共同为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工业经济的半壁河山,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富裕、文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重大贡献。正如江泽民总书记1998年在考察江苏乡镇企业时所指出的:“乡镇企业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党领导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康的必由之路。”“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搞现代化,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方针,各级领导同志对此一定要有战略眼光。”也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的:“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新高涨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
乡镇企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引导、保护、规范乡镇企业的基本法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
乡镇企业法》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发展乡镇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把对乡镇企业的认识,统一到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上来,深入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使乡镇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