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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方案

  3.4月21日,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集中学习讨论。深入学习《乡镇企业法》,了解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情况,讨论执法检查的要求和重点,进一步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4.5月初,4个执法检查小组同时分赴8个省市开展执法检查,为期14天。
  检查组到地方时,听取省、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座谈;以及通过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的真实情况和问题。检查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看好的,也要看差的。检查方法可灵活掌握,注意检查实效,以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4个检查小组返京后一周内,要分别完成赴省市执法检查的8个分报告。
  5.请江苏、四川、甘肃、云南等4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省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的情况进行自查。执法检查报告于5月20日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抄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4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各一人参加检查组全体会议。
  6.5月25日,布赫副委员长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各检查小组进行汇报,交流和总结执法检查情况,研究总的执法检查报告稿的起草工作。
  7.6月下旬,布赫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检查《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8.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改进工作。
  9.为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实行反馈制度,9月下旬,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会议,跟踪听取汇报。有关部门就接到执法检查报告后三个月来改进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专题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确保取得扎实的改进效果。
  10.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到《乡镇企业法》执法检查报告6个月内,将改进情况,包括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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