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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0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参照去年执法检查工作的一些成功做法,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乡镇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素质和履行支农义务,以及落实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情况,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和执行补偿制度,以及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情况,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检查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自身建设、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等情况,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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