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珮云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
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999年)
同志们: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
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有两项议程。一是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情况。
关于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
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重要意义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
义务教育法》,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义务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为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和培养大批合格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提高了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实施义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依法治教的观念;明确了普及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促进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落实;调动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给义务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特别是广大农村掀起了人民群众兴学重教的热潮,在较短的时间里,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13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到1998年底,全国已在73%的人口地区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有九个省市全部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要在2000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目前还没有实现“普九”目标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教育基础薄弱的“二片”和“三片”地区。在这些地区,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群众支持教育的能力有限。加上近年来初中学龄人口进入高峰期,使“普九”作难度加大,任务艰巨。
有的地方赶进度、压指标,不严格掌握“普九”验收条件,甚至弄虚作假,影响了“普九”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