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的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如药品纠纷损害赔偿、食品卫生纠纷损害赔偿等案件,严格依照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注意依法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正当权利。自
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至2000年3月底全国法院共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的经济纠纷案件1598件,诉讼标的总金额15372万元,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提高了公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遵守、执行
产品质量法的自觉性。
二、关于《报告》第三部分“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建议。
产品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形象。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针对当前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的情况以及在“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民法院在今后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法,继续审理好涉及产品质量案件,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依法审理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的刑事案件,加强同有关机关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联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及时审理;对于依法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要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二)继续审理好涉及产品质量行政案件。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在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为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涉及产品质量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要依法判决维持;对于当事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在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坚决予以强制执行。
(三)继续审理好涉及产品质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作出判决抓紧执行。对于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正当利益也应当依法保护,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四)加强对审理涉及产品质量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修订后
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将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或者作出司法解释等形式,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以推动“打假”工作更加深入地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以案讲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打击震慑制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产品质量法的意识,提高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