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环境尚未形成
市场经济要求产品以质取胜,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不少产品出现了优难胜、劣不汰的状况。有的保护落后,搞市场分割,禁止外地某些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对当地制售伪劣产品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有的企业通过给客户“回扣”和“好处费”推销伪劣产品;有的靠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偷税漏税、低价倾销,排斥竞争对手。社会上非法的、名目繁多的质量评比和变相评比,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由于企业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严重存在,在许多情况下造成真货斗不过假货,名优产品斗不过伪劣产品,也使一些大案要案难以查处。不少地方反映,执法人员查办质量案件时遇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说情风,只要一立案,就有一些人包括一些领导为制售伪劣产品者说情,开脱罪责,充当保护伞。
(四)执法机关的工作与当前质量形势的要求不适应,工作条件有待改善
随着市场需求的主要矛盾由产品数量向质量的转化,对质量执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执法部门的工作还很不适应。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抽查的覆盖面还不够宽,抽查的后处理工作抓得不紧;对企业的质量监督和服务工作不到位;打击伪劣产品的力度不够,对制假、售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还未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执法机关之间工作配合不够协调,相互推诿、交叉检查、形不成合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等。不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缺乏,设备和交通工具落后,也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查办案件造成一定影响。据云南等省反映,地州市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机构建制得不到保证,有的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被撤并到其他部门,影响了
《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
(五)
《产品质量法》的某些规定亟需修改完善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普遍反映,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适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力打击伪劣产品的需要。主要是:
《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监督保障制度,没有明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特别是没有明确赋予对伪劣产品的扣押和没收等权力,不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法律中多处规定按“违法所得”的倍数处以罚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既不易操作,且处罚偏轻;有的条款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违法的前提条件,不仅难以认定,而且使得一些违法者往往以“不知”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对于销售产品过程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法律也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等。由于
《产品质量法》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对质量执法监督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