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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9)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9年10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光毅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总负责,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毅为检查组组长,组织五个检查小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光毅、蒋心雄、曾宪林、葛洪升、张学东带队,赴浙江、重庆、山东、广东、河南五省(市),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田纪云副委员长在福建省考察期间,专门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生产销售食品、家用电器、建材、农用生产资料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情况,研究《产品质量法》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检查组出发前,召开了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轻工业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田纪云副委员长作了动员部署。检查组在各地检查期间,听取了省(市)和一些市、县政府及技术监督、法院、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汇报,对部分大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专业性市场进行了检查,实地考察并随机抽查、暗访了一些企业和市场,召开了各种座谈会,走访了企业负责人、私营个体业主、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户,深入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分别与省(市)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方面交换意见。检查组回京后,田纪云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各检查组的汇报,并针对检查中的问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讲了话。根据这次执法检查的安排,辽宁、江苏、湖北、甘肃、云南五省人大常委会对本地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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