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林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几年来,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举报“窗口”作用,妥善处理农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涉林问题。一些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办案,运用走访、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发案地区、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完善规章制度,达到预防犯罪、促进综合治理的效果。
二、关于执行《
森林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一些地方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森林法》实施以来,通过多种方式的法制宣传,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还没能树立起牢固的守法护林意识,一些地区“靠山吃山”的观念仍很突出,一些群众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致使盗伐林木案件有增无减。
2.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在办理涉林案件活动中,“以罚代刑”、罚完了事,如甘肃省张掖地区近年来就有18起涉林案件是以罚代刑处理的。这种执法现象无形中助长了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3.一些地区在林区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涉林案件的处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对林木权属、林地界限划分不清,致使盗伐、滥伐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案件,执法部门处理起来很困难;二是个别林区人口管理混乱,对林区外来人口管理失控,致使林区外来人口盗伐林木问题难以查处。
三、关于贯彻执行《
森林法》的建议和意见
1.应更加广泛、持久地宣传《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林区群众依法护林意识。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深入发案地区,以案释法,进行个案、类案宣传,进一步强化林区群众、执法人员守法、护法意识,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为《
森林法》的实施培育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2.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力度,认真查处林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对涉林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努力遏制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现象的发生,为《
森林法》的顺利、有效实施提供应有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