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2000年3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根据常办秘字[1999]160号函的要求,我们对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着重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和查处林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真执行
森林法,保障森林执法秩序的情况,对吉林、甘肃、云南、山东等11个省、自治区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森林法》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情况
《
森林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
森林法》修改后,有关的地方检察机关组织干警认真学习《
森林法》,积极参加宣传《
森林法》,逐步增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法办理了一批涉林犯罪案件。据统计,自1988年至1997年十年间,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盗伐滥伐森林犯罪案件1235件2329人,决定起诉1150件1781人。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林犯罪案件43件72人,批准逮捕6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林犯罪案件30件40人,提起公诉25件33人。
检察机关还依法查处了一批林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1999年共查办林业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1件,如该省原林业厅厅长李硅受贿17万元案,龙陵县林业局干部杨嘉明、赵顺发贪污用于造林的世界银行贷款14.7万元案。1999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根据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掌握的线索,行使自侦职能,立案查办了林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起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