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2000年3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按照你厅常办秘字[1999]160号文的要求,结合《
森林法》执法检查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现将人民法院落实
森林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
森林法》执法检查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后,我院即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提出三点具体要求:
(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重要意义,认清保护森林资源的严峻形势,大力加强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林业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打击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法打击哄抢、盗伐和滥伐林木,盗窃木材,非法猎杀、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殴打、伤害护林执法人员等犯罪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特别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有关高级法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监督、指导,对于个别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久拖不决等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答复意见。在2月底以前将清查情况(包括收、结案情况、判处情况及是否超审限等情况)报送最高法院。
(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确保办案质量。对于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尽快审结。同时,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宣传
森林法的有关活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