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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2000)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根据《报告》关于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有关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国家林业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论证和起草有关森林采伐管理方面的法规。(二)在认真总结“八五”、“九五”期间采伐限额实施情况和各地超限额消耗资源情况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1至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对“十五”期间采伐限额编制的原则、范围、单位、数据以及有关技术的确定、年采伐量的测算、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针的确定、编报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科学测算提出了具体要求。(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制度。一是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把杜绝超限额采伐作为责任目标,确保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二是严格按批准的采伐限额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三是坚持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四是严格伐区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依据采伐限额控制林木采伐总量、木材销售总量和运输总量、强化采伐的源头管理;五是严格执行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坚决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加工)网点;六是对木材检查站进行合理布局,调整木材检查站建设“十五”规划,加大制止违法运输木材力度。国家林业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森林的通知》,并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27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将对超限额采伐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四)结合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积极推进林区、山区的改燃、改灶节柴工作,按规划要求组织营造薪炭林,控制烧柴和农民自用材造成的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根据《报告》关于必须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要求,国家林业局做了以下工作:(一)起草了《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该送审稿对实行林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征占用林地的程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二)为了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收缴,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争取尽早发布实施。(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加大了对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清理和查处力度。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后,国家林业局立即发文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1999年9月,国家林业局再次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执行森林法中关于林地管理规定和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组织对执行冻结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检了200个县(局),对查出的违法征占用林地的项目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了通报,并建议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责任人严肃查处,对2000年4月底仍未查处的,国家林业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四)继续做好退耕还林工作。根据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清查结果,各地已经制定了退耕还林的计划和方案,现国家林业局正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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