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根据《报告》关于坚决贯彻执行
森林法有关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国家林业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论证和起草有关森林采伐管理方面的法规。(二)在认真总结“八五”、“九五”期间采伐限额实施情况和各地超限额消耗资源情况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1至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对“十五”期间采伐限额编制的原则、范围、单位、数据以及有关技术的确定、年采伐量的测算、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针的确定、编报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科学测算提出了具体要求。(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制度。一是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把杜绝超限额采伐作为责任目标,确保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二是严格按批准的采伐限额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三是坚持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四是严格伐区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依据采伐限额控制林木采伐总量、木材销售总量和运输总量、强化采伐的源头管理;五是严格执行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坚决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加工)网点;六是对木材检查站进行合理布局,调整木材检查站建设“十五”规划,加大制止违法运输木材力度。国家林业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森林的通知》,并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27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将对超限额采伐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四)结合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积极推进林区、山区的改燃、改灶节柴工作,按规划要求组织营造薪炭林,控制烧柴和农民自用材造成的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根据《报告》关于必须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要求,国家林业局做了以下工作:(一)起草了《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稿)》,该送审稿对实行林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征占用林地的程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二)为了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收缴,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争取尽早发布实施。(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加大了对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清理和查处力度。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后,国家林业局立即发文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1999年9月,国家林业局再次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执行森林法中关于林地管理规定和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组织对执行冻结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检了200个县(局),对查出的违法征占用林地的项目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了通报,并建议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责任人严肃查处,对2000年4月底仍未查处的,国家林业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四)继续做好退耕还林工作。根据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清查结果,各地已经制定了退耕还林的计划和方案,现国家林业局正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