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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执法检查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执法检查方案
(1999年)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森林法》的执法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的目标,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组组成
  《森林法》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任副组长,赴地方时分为两个检查小组。
  第一组 (赴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组长:高德占 常委会委员、农委主任委员
  成员:毛达如 常委会委员、农委委员
  工作人员
  第二组 (赴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组长:杨振怀 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
  成员:罗富和 农委委员
  工作人员
  三、检查重点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依法制止滥伐盗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步骤
  1.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认真熟悉和掌握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6月2日,布赫副委员长召集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情况的汇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要围绕检查重点进行汇报。  
  3.6月初,第二组赴四川、广西,为期14天;7月初,第一组赴黑龙江、内蒙古,为期14天。检查组到地方时,请少数熟悉情况的同志介绍该法在当地的实施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在地方工作结束后,采取与地方有关部门座谈的方式交流情况。
  4.请吉林省、福建省、山东省、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省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于7月25日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抄送全国人大农委。
  5.检查组要深入林区,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了解和掌握该法实施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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