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4.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配套法规的制定、教育经费的投入等情况,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安排在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在检查中,还要注意了解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的修改建议。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组员从常委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随组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
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注意避免执法检查和人大其他方面的调研、视察活动的地点和时间过于集中。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执法检查组要围绕检查的重点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执法检查组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3.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座谈、走访、随机抽查、考察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接待单位只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工作,不搞层层陪同,不陪餐,不送礼。
执法检查可以根据情况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执法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