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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执法检查计划
(1999年4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遵照执法检查要少而精、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的精神,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燃煤和汽车尾气对城市大气污染的情况,以及法律实施主管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督促各级政府改进执法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同日起施行。)
  该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安排在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依法制止滥伐盗伐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坚持依法治林,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1998年7月1日施行)。
  该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安排在6、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对生产、销售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关系密切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依法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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