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8年12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今年9月至12月间,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今年重点对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上中游地区进行水土保持检查,这两个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影响到全局,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9月29日,检查组听取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以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水土保持法》的情况汇报。10月初至11月中旬,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杨振怀副主任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白清才副主任委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分赴内蒙古、陕西、山西、四川四省、区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四省、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6个地(市、州)贯彻实施
《水土保持法》的情况汇报,检查了30个部门、单位和县、乡、村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与部分水土保持专家和基层水土保持、林业、农业部门的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检查结束时,分别向四省、区人大和政府通报了检查情况并交换了意见。同时,常委会还安排辽宁、浙江、福建、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
《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12月4日,检查组又召开会议,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了检查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是
《水土保持法》颁布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一次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是在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后进行的。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检查组对检查工作做了精心准备和部署,总结和分析了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7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检查重点,制定了实施方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对这次执法检查积极予以配合,有关省、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了执法检查工作。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