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创造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业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以《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主要依据,将国家已经颁布、科技人员也比较关注的若干政策集中予以明确,特别是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中有关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规定等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以期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广大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根据《报告》的建议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七条,国家经贸委1999年1月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该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停止给予贷款。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报告》的建议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二十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5月27日印发了《关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报告》的建议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21日转发了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