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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配套法律措施。为解决《报告》中指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1998年底以来,国务院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速了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1999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将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的有关条款,加大专利保护,尤其是行政执法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0年年中完成《专利法》的修改工作。
  科技部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科技合作等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列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有关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中,优先安排有可能具有和已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人员可以给予三种方式的奖励:一是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二是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三是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将奖励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根据《报告》的要求,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条款,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别是将第三种奖励方式细化为“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同时,为避免奖励中的“大锅饭”现象,《规定》要求“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针对《报告》指出的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额度偏低的问题,并考虑到科技奖励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和弊端,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于1999年7月23日批准了《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有关奖励评审标准要与知识产权挂钩,获奖项目要具有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或者经评定具有取得相应知识产权的条件等。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在修改《专利法》的调研工作中,有关部门也将研究对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政策,使科技人员在专利成果的转移、扩散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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