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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七)针对《报告》指出的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问题,国务院推进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这次改革坚持有利于调动科研院所的积极性。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工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原则,采用将这些科研院所转制成企业、整体成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促使这些科研院所进入市场和与企业紧密结合,增强科研院所的活力,这项工作已于1999年6月底基本结束。
  (八)在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根据《报告》的建议,国家经贸委重点支持一批对行业发展和产业技术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与消化吸收项目,如:土工布的推广应用、大马力拖拉机、收割机、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粮食烘干设备、纺织印染后整理设备、施工机械国产化、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等一批技术创新项目,以及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根据《报告》提出的加快培训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作用的建议,科技部、国家经贸委1999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理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四、加强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
  根据《报告》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支懂技术、懂管理、懂金融、熟悉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企业家队伍的建议,为培养和树立一批青年科技创业人才典型,表彰在依靠科技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1999年3月1日,共青团中央、科技部、全国青联联合发布了《关于表彰第三届中国杰出(优秀)青年科技创业奖获奖者的决定》。授予王长春等10名同志第三届“中国杰出青年科技创业奖”、陈金飞等190名同志第三届“中国优秀青年科技创业奖”荣誉称号。
  在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下,科技人员难以双向流动,自主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将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一旦失败,难以再回原单位。这是很多科技人员不愿意走出单位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新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一项新的措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以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此外,《规定》重申和制定了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政策,包括“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这些规定为科技人员兼职转化科技成果这一重要形式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保障,体现了支持科技人员在为社会创造性贡献的同时获得应有的回报,允许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先富起来的精神。同时,为了加速成果转化,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技部提出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的建议,已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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