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科技贷款规模。
自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业务以来,国家银行科技开发贷款规模不断增加。初步统计,到1998年末,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专项科技开发贷款就达800多亿元,支持星火、火炬、成果推广和军转民等重大科技开发项目7万多项,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效益。
1998年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商业银行下达指令性贷款规模,而改为下达指导性贷款计划。但为了确保科技贷款规模,并妥善解决贷款担保问题,根据《报告》提出的意见,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仍下达国家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指导性计划100亿元,并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资金实力尽可能多安排科技开发贷款,加大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可靠的担保,不论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或民营科技企业,银行均可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予以支持;对通过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技术改造等促进亏损企业扭亏的,只要还款有保障,银行可自主发放贷款。强调各银行要积极发放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人民币配套贷款,并要注重探索建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分散科技贷款风险。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创业投资机制。
建立和发展科技创业投资机制,对推动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报告》的建议和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把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责成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研究起草“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若干规定”。
三、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一)继续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工程,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努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根据《报告》的建议,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231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全面评价,建立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不断促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方面,将继续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到2000年,国家512户重点企业将全部建立技术中心,并使其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逐步达到或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