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真正做到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财政部高度重视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1999年中央财政十分紧张的形势下,安排科学事业费98.68亿元,比1998年中央财政核拨的科学事业费85.81亿元增长15%,高于中央财政收入增幅6.8个百分点。在1999年全国财政安排中,科学事业费为 172亿元,比1998年全国财政核拨的科学事业费151.69亿元增长13.4%,高于全国财政收入增幅3.7个百分点。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提出:“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
针对《报告》指出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1999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当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0亿元,目前正在抓紧组织实施。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制实施以来,在严格控制税收减免的大环境下,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1999年5月27日印发了《关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即:“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了向科技的倾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财税体制改革正进一步深化,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同时,将从整体考虑,统筹规划,对现行科技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化,并确保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