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支懂科技、懂管理、懂金融、熟悉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企业家队伍。企业要发展也需要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新一代企业家。当前人才匮乏与成果转化工作需求的矛盾突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家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千方百计稳定现有的骨干队伍,从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想方设法从国外引进人才,在国内招揽、吸引适宜人才,支持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探索开设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权益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是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特别是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审理这方面案件难度大。要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那样,大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不辱使命。广大科技人员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和弊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加以研究改进,使其能更好地发挥激励科技人员不断开拓创新的作用。
(六)抓紧制定
《转化法》的配套法规。
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
《转化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倡导性条款比较多,实施过程中不好操作,希望国务院早日出台实施细则。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根据
《转化法》第
七条,制定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优先在国内市场采购性能相当的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要尽快落实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抓紧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制定具体政策,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有关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规定,要认真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