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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8年12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珮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的贯彻实施,今年9、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科学院贯彻实施《转化法》情况的汇报,随后分成三个检查小组赴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检查。在各地检查期间,听取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考察了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与有关负责人和科技人员进行了座谈,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天津、浙江、四川、西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贯彻实施《转化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写了书面报告。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转化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转化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把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有新的进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宏观指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法》是1996年5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在法律即将实施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加大科技系统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变的力度,引导和推动绝大多数科研机构,按照市场和生产需求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这个《决定》,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转化法》的贯彻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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