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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8)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8年11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执法检查的工作安排,今年8月至9月间,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以下简称《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8月31日,检查组听取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情况汇报。9月初,检查组分四个组,分别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副主任委员杨振怀、刘中一、洪绂曾带队到江苏、广东、云南、内蒙古四省、区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四省、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13个地(市、州、盟)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情况汇报,检查了18个县(市、旗)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情况以及一些农业项目、水利设施、农科院所、基层农技推广站,走访了农户,与人大代表、乡村干部、科技人员、农民群众进行了座谈,并分别向四省、区人大和政府通报了检查情况并交换了意见。9月24日,检查组又召开会议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了检查情况。
  这次对《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4年以来进行的第五次检查,是九届全国人大对《农业法》的第一次检查。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检查组对检查工作做了精心准备和部署,认真分析了今年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村形势,明确了检查重点,制定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还专门举办了法律讲座,请有关法律专家讲解《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对这次执法检查积极予以配合,有关省、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参加了执法检查工作。广西、西藏、甘肃等省、区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农业法》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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