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法检查方案
(1998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继续加强人大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注重实效,推动城乡基层组织创建安全文明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政法队伍的骨干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决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在全面检查《决定》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要求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
1.各地开展居民小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情况。
2.司法机关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的情况。
三、检查组组成人员
检查工作由曹志副委员长任组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副主任委员陶驷驹、束怀德任副组长。赴地方检查时分三个检查小组,邀请有关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1人参加。
工作人员每个小组3—5人(含小组组长秘书1人),从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的办事机构中抽调。
海南组
组长:侯宗宾 内司委主任委员
组员:陈明枢 常委会委员、 内司委委员
逄先知 常委会委员、 内司委委员
吉林组
组长:陶驷驹 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组员:杨兴富 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
周 强 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
江苏组
组长:束怀德 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组员:杨英昌 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
黄玉章 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
各小组赴地方检查的时间拟定为1998年7月7日至15日,共9天。
四、检查的步骤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