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改进执法的建议
从检察机关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来看,当前《税收征管法》在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办案数量下降。新刑诉法及“六部委规定”对涉税犯罪案件的管辖调整后,侦查机关对自己管辖的涉税犯罪案件业务水平在较短时间内还难以适应办案需要,出现涉税案件成案率低的现象。例如,1996年,云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税案612件;1997年,随着案件管辖的调整,当年办案数有所下降,共受理490件;1998年,全年仅受理51件。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惩治涉税犯罪。当前涉税犯罪覆盖面广、跨地区作案突出,涉及不同的单位和个人,一些地方、部门出于狭隘利益的考虑,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滥施影响,严重干扰了涉税案件的查处。这种现象在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中表现尤为明显,致使涉税犯罪难以得到有力的惩治,偷、漏税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内部消化”,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法》的落实。
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检察职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加大办理涉税犯罪案件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
1.建立健全与公安、税务部门的联席制度,加大立案监督。目前,涉税案件发案多、成案少,检察机关应拓宽工作视野,理顺工作关系,与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席制度,制定涉税案件具体移送办法,加强沟通和配合,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一执法思想,杜绝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立案环节案件流失现象,把立案监督工作做实做好。
2.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严厉惩处涉税案件中的职务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公正严肃执法。第一,针对当前涉税犯罪案件数额巨大、跨地区作案频发、单位作案突出的明显特点,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涉税犯罪案件,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依法从快作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确保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不被搁浅。第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加大侦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涉税案件中税务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犯罪案件,深挖窝案、串案,依法快侦、快诉、快结,发挥刑罚在惩治、预防涉税职务犯罪中的威慑作用。第三,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涉税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要坚决抗诉,严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为落实《税收征管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