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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1999年5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按照常办[1998]秘字第178号函的要求,我们对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湖南、陕西、云南、浙江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改进执法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具体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主要情况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案件存在跨地区作案突出,团伙犯罪严重,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单位犯罪比较突出的明显特点,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有力保障了《税收征管法》在检察环节的落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决按照刑诉法和“六部委”有关规定,对涉税犯罪案件进行了移交和清理。凡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犯罪案件,一律不再受理,对举报到检察院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抓紧侦查终结,不拖延、不越权。二是积极协调,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注意在立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案件的取证或证据的运用有不同认识的,检察机关及时进行协商,对其中复杂、重大的涉税犯罪案件适时介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涉税犯罪案件,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依法应作出不捕决定的,及时提出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和作其他处理的建议,对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真做好有关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三是严肃执法,不枉不纵,确保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涉税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认真把好事实、证据、定性关,防止“刑及无罪”和“以罚代刑”、“以补代罚”的现象。四是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自侦职能,依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仅山东省检察机关,去年就立案侦查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8件9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2件2人,其中,批准逮捕5件5人,起诉5件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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