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报告)第三部分“对进一步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的建议”第(四)条所提出的加大对偷、逃,抗、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等建议。
税收是我国经济运行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杠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来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必要的资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在今后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继续审理好涉税案件,更积极地开展协税护税工作,为保障国家税收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我们今后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依法审理好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继续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工作,加强与税务、公安等机关的联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对于依法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各级人民法院还要积极配合税务、检察、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对偷税抗税犯罪、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进行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
(二)继续审理好税务行政案件。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日益增多。一审税收行政案件由1994年全国316件上升到1998年2032件,增加了约6倍。1998年一审税收行政案件的收案数在所有行政案件中占第六位。为此人民法院今后应当加强税务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保证及时、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这类案件,审判中应当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重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以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对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案件,应当积极予以执行。
(三)坚持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同税务等机关沟通情况,大力开展协税护税,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提供更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对涉税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997年3月全国人大对
刑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修改后
刑法中的罪名的确定等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对于涉税刑事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及时的指导作用。我院准备专门针对
刑法规定的偷税、抗税等直接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以确保各级法院审理涉税案件的质量。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