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
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1999年4月1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8]秘字第178号《关于转请“两高”落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函》收悉。我院对《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作了认真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报告》第二部分“《税收征管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条所提出的执法中存在着有关机构配合不力以及以罚代刑等问题。
人民法院自《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一直重视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审理好涉税案件。在审理涉税刑事案件中,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对大要案提前了解情况,对于涉税刑事案件坚持及时审理,从严惩处。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配合税务、检察、公安等部门对偷税抗税犯罪、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自1995年《税收征管法》颁布施行至199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涉税刑事案件6118件,判处犯罪分子5092人。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始终坚持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教育他们遵守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规范;又维护并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纳税人、代征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或违章处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严格审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税务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对于实体上处理正确,但程序上有缺陷的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补正后,维持税务机关有关征税和处罚的决定。人民法院还积极受理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案件。我们还与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了联席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大力开展协税护税,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提供较好的执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还重视对涉税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多次就支持税收征管工作,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向各地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还专门针对审理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以及与其相关的犯罪下发过三个司法解释。另外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税款及时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有效防止了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