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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执法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税收征管,并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一是强化执法手段,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征管、检查、保全和强制执行等职权,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有效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三是强化税务稽查,充分发挥稽查机构在查处税务违法违章方面的作用。四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银行和工商等单位配合,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993至199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8153件,审结偷税、抗税刑事案件5917件,判处罪犯4241人。浙江省查处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大案件“金华税案”,该案涉及金华县企业218户,共虚开增值税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给国家造成损失7.42亿元,截止1997年12月底,已查补税款6.5亿元,罚款4.4亿元,查出涉嫌犯罪分子157人,立案查处2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税收征管法》是近些年贯彻执行比较好的一部法律。《税收征管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促进了我国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据统计,从1993年至1997年,我国工商税收从3596.93亿元增至7548.38亿元,每年增加约1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率达16%。这一成绩的取得,增强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支持了经济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税收征管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减免税、擅自截留中央收入、收过头税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措施,但存在着忽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现象,有些政策措施违背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造成了税收的流失。一是强调优化投资环境,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对股票上市公司只征收18%的企业所得税,甚至减半征收,全额退还。有的省曾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湖南南方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其国家法人股完全由中央单位持有,但株洲市税务部门放宽减免税政策,该公司1997年实现利润7544.58万元,全部免税。云南省建水县政府规定,凡达到要求的技改工程项目,给予负责人的奖金不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混淆入库税种级次,截留中央收入。甘肃省1995年擅自将消费税1.5亿元改为增值税交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影响中央收入2125万元。三是有些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有的以重点工程为由阻挠税务部门正常执法;有的鼓励所属企业申请减免税或拖欠税款,甚至抗税不交或拒不执行法院有效判决。大连石化总厂等4家企业以执行中国石化总公司的通知为由,1995年至1997年未交增值税9902万元,企业所得税19221万元。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寅吃卯粮”、收过头税问题。有的地方忽视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比例关系,对当地经济实力缺乏实事求是的估计,不从节约开支,减员增效入手,在当地出现财政困难或税收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采取预收企业税款和该退不退、该抵不抵、该免不免等方式,收过头税。有的地方甚至通过预收地方税,挤中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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