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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8年8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郭振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并于今年7月组成四个检查小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振乾、姚振炎、葛洪升和张肖带队,有关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分赴湖南、陕西、云南和浙江四省,对《税收征管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情况的汇报。在各地检查期间,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院的汇报,到部分市、县进行了检查,实地考察了一些企业和市场,参观了一些基层税务局,分别召开了部分税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检查结束前,各检查组分别与省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肯定当地执法中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北京、河北、黑龙江、辽宁、湖北、江苏、江西、山东、广东、重庆、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的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十分重视,特别是省、市领导的指导思想明确,措施比较得力,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税收的稳步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发现在执法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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