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
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1999年5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1998年9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8]秘字第176号《关于转请“两高”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函》的要求,我们向广东、上海等有关高级法院进行了书面调查。现将我们掌握的和调查的情况及有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 8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即认真学习并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根据我们掌握的和调查的情况看,自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这三类案件很少,例如上海市法院在过去十多年里,只受理过一件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案件;浙江省法院最近几年没有审理过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件;广东省各级法院只受理过12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而且是自1992年才开始受理第一起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污染水域(包括海洋与内河)的损害赔偿案件只有7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立法不完善。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有规定,但其他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刑法没有直接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罪,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海洋污染造成损害的结果是否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追究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有的可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等。因而,目前的司法统计中没有因污染海洋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统计数字。二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较早制定的一部法律,但是该法只有四十八条,给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污染海洋环境的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例如,船舶或者其他原因污染海域后,谁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又如,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五条的规定,主管海洋环境保护的部门较多,但根据司法统计,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都是因国家环保局系统执法而引起的,其他有关部门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却没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