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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抓好陆地污染控制的同时,也要抓好海上污染的控制,保护好近海生态环境。要加强对钻井平台、油船和军舰的管理,因地制宜地建立污染物接收设施,解决船舶油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接收问题;要严格海上倾废管理,合理选择倾废区;要大力建设海洋保护区,合理布局海水养殖业,科学确定海水养殖量;要强化海岸的保护和沿海防护林建设,严禁开采珊瑚礁、采伐红树林和防护林,改善沿海生态环境。
  4.加快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也已有15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部法律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比,有的已不相适应,亟待修改完善。这次执法检查中,各地对修改这部法律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如要把控制海洋污染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加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要把控制海上污染和陆源污染结合起来,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努力做到陆海并重,综合治理;要把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协调起来,增加履约的内容;要进一步理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对海洋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等等。加快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及早开展这项修订工作。同时,地方人大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加快制定本地急需的地方性法规。
  与此同时,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秉公执法,并支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依法护海。主管部门要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要敢于向一切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要建立一支职责严明、装备精良、手段有力的海上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实效。各涉海部门要各司其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政府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政府执法情况的汇报,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质询和评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法律的执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以增强监督实效,加大监督力度。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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