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抓好陆地污染控制的同时,也要抓好海上污染的控制,保护好近海生态环境。要加强对钻井平台、油船和军舰的管理,因地制宜地建立污染物接收设施,解决船舶油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接收问题;要严格海上倾废管理,合理选择倾废区;要大力建设海洋保护区,合理布局海水养殖业,科学确定海水养殖量;要强化海岸的保护和沿海防护林建设,严禁开采珊瑚礁、采伐红树林和防护林,改善沿海生态环境。
4.加快修订
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也已有15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部法律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比,有的已不相适应,亟待修改完善。这次执法检查中,各地对修改这部法律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如要把控制海洋污染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增加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要把控制海上污染和陆源污染结合起来,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努力做到陆海并重,综合治理;要把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协调起来,增加履约的内容;要进一步理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对海洋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等等。加快修订《
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及早开展这项修订工作。同时,地方人大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加快制定本地急需的地方性法规。
与此同时,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秉公执法,并支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依法护海。主管部门要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要敢于向一切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要建立一支职责严明、装备精良、手段有力的海上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实效。各涉海部门要各司其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政府
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政府执法情况的汇报,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质询和评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法律的执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以增强监督实效,加大监督力度。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