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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实际的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有的省、市、区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从总体上推进本辖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做法是,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环保部门组织有关海监、港监、渔监和海军联合执法办公,通过召开协调会议,通报信息,联合调查等方式进行海上执法,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保工作的“哨兵”和“耳目”。1984年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十余年来,共获得监测数据50万个,为全面及时掌握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发现和查处海上污损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1994年,国家环保局组织沿海省、市、区建立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对入海污染源,包括工厂企业直排口、入海河流、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海上平台、重点船舶、河上养殖场等污染源进行了监测,查清了近岸海域水质状况和污染源,为治理近海污染提供了条件。
  此外,环渤海地区还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制定了协作组章程,组织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为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与合作积累了经验。
  3.加强陆地污染源的治理
  近岸海洋污染物80%来源于陆上污染,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主要通过企业直排,混合排污,入海河流排放以及市政下水排放等渠道将污水排向海洋。十多年来,沿海及入海河流流域的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产生新的污染源,给海洋环境带来了很大压力。为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快治理老污染源,保护近海生态环境,遏制近岸海域环境恶化的趋势,沿海各地环保部门督促执行环境法律制度。据统计,近年来大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100%,中小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也在70%到80%之间。目前,沿海地区业废水处理率和污水排放达标率比过去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沿海城市在治理重点污染源的同时,加强了环境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正引起各地重视,有了较多的发展。天津、大连、青岛、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城市相继建成一批二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都有明显提高。
  通过对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制止盲目围垦海滩,滥伐红树林、海岸防护林和滥挖珊瑚礁等手段,减缓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发展趋势,局部海域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在连续10年城市环境评比中,参加全国37座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沿海11座城市,得分均排在了前列。1997年,沿海地区的大连、深圳、厦门、威海和珠海等六座城市荣获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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