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8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邹家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8年5至6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检查组,由程思远和我带队,对海南、辽宁、山东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海军和三省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11个地市的陆源污染治理工程、自然保护区、军港、海岸工程和污水处理厂,与基层的干部群众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座谈,辽宁组、山东组还设立了热线电话倾听群众的意见。与此同时,天津、河北、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八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也组织力量,进行了自查,重点检查了48个市的执法情况,并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我国海洋的总体概貌是,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跨及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天津、上海十一个省(市、区),管辖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约为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由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四个海域组成。其主要特点是: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储量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自1983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环保和海洋意识不断有所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海洋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快,局部海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远海海区水质保持良好。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海洋与保护海洋的关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致使海洋资源开发过度,陆源污染不断加剧。其结果导致我国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逐年退化,近海污染日益加剧,环境灾害频繁发生,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四个海域比较,渤海污染尤为突出。这些已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沿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在,我就这次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综合八省(市、区)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