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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方案
(1998年)

  一、检查目的
  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通过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增强人们的海洋意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目前,我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开发无序、无度、无偿”和有法不依等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一些问题突出。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保护,监督有关问题的解决,是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重点:
  一是控制和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二是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同时,也顺便检查:
  1.船舶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海上石油勘探等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3.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
  4.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执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各地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的组织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由邹家华副委员长负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曲格平主任委员协助。组成三个检查小组:每组组长1人、成员2—3人,由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担任;同时,分别请辽宁、山东、海南三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1人、全国人大代表1人以及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1人和国家海洋局负责人1人,作为特邀成员参加检查组的工作。  
  检查组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抽调,随行记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新闻报道组安排。
  四、检查地点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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