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在检查中,还要注意了解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的修改建议。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
1.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组员从常委会委员中确定。各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工作。赴地方检查时,可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3—5名)。
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2.时间安排
税收征收管理法执法检查安排在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安排在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农业法执法检查安排在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法检查安排在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安排在7月份和11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安排在8、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执法检查安排在11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999年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