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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执法检查计划
(1998年4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监督工作的要求,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农民负担、农业科技和农业投入方面的情况,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体制和生产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乱砍滥伐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依法加强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分析国家税收流失的原因,督促税务主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情况,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
  5.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决议”的情况,督促干部队伍认真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推动普法工作和各项依法治理活动的广泛开展。
  6.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法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居民安全小区建设等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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