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我国科技发展事业的重要保障。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以1993年制定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标志,我国的科技进步事业开始全面走上法制轨道。截止到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有
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及我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约30多个。在国家立法的推动下,地方科技立法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已制定了150多部地方科技法规,形成了以
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科技法律体系。
由于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如何贯彻落实,还需要国家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配套法律法规来实现。近期我部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起草了《科学技术基金法》(已报国务院审议)。目前,正在起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条例》,拟于今年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此外,根据我部“九五”期间科技立法规划,我部还将着手起草科技院所法、科技普及法以及科技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使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制定与实施给予了极大的关心与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速了科技进步的步伐。我们热切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并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继续给以监督检查。
1998年9月30日